近日,话题“一年500元,你会把脸卖给AI短剧吗”登上微博热搜,舆论哗然。低价收购普通人肖像用于AI建模、批量生成短剧角色的灰色交易,触碰多重法律红线,既扰乱网络视听行业秩序,也埋下数据安全隐患。数字时代,每个人的原生人脸承载独一无二的人格尊严,绝不能沦为任人买卖、随意篡改的廉价商业耗材。

AI短剧行业高速扩张背后,也潜藏着一套值得审视的审美生产逻辑。市场长期追捧大眼睛、双眼皮、标准化“白幼瘦”模板化形象,AI流水线批量复制同款面孔,造成全网角色高度雷同,观众早已产生审美疲劳。标准化虚拟形象失去独特气质、微表情与生活质感,具备辨识度的原生人脸反倒成了稀缺资源。为快速填充海量剧集角色、压缩拍摄演员成本,不少短剧制作方固化“真人肖像建模+AI批量生产”运营套路,“妈生脸”因自带辨识度,成为短剧降本增效的刚需,催生“百元买脸”灰色交易。

相较于盗用明星艺人肖像可能面临高额赔偿,针对学生、群演、普通网民的低价“买脸”行为违法成本极低。制作方仅以500至1500元签订简易授权,试图用一纸模糊合同规避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。这类AI“买脸”乱象已跨出短剧行业,渗透至广告营销、直播电商、金融、医美乃至电信色情诈骗等灰色产业链。此前,短剧《桃花簪》未经授权盗用模特、汉服博主等人的面部形象塑造反派角色,曝光后全网下架,正是盗用人脸乱象的典型缩影。

人脸交易绝非简单等价交换,背后是数字人格权的全面失守。人脸兼具肖像、名誉、生物识别三重属性,关联《民法典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多重权益保护条款。一旦人脸可以被低价买断、随意修改、植入任意场景,自然人将彻底丧失对自身数字形象的控制权,这种对个人生物特征的无度商品化,本质是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与个人权利的消解。

低价合同不是侵权的“免责金牌”。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司法实践中,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,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,但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,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,涉嫌构成肖像侵权。

人脸属于高敏感生物信息,无序交易极易催生刑事风险。人脸动态视频可绕过各类平台人脸识别核验,被不法分子用于冒名贷款、转移赌博与诈骗资金。多地法院已审结相关刑事案件,收购、流转他人人脸素材的参与者,同样可能涉嫌犯罪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粗放“买脸”模式更是劣币驱逐良币,严重破坏影视行业生态。正规演员肖像授权体系完整,包含题材约束、形象保护、项目收益分成等规范条款。而廉价批量买脸模式大幅挤压职业演员生存空间,部分制作方低价购入素人脸后刻意塑造反派、低俗角色,随意污损普通人社会形象,严重扰乱视听内容创作秩序。

守住人脸商用的刚性红线,需要立法、司法、平台、公众协同发力,构建全链条治理闭环。依据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等,相关部门应加快出台AI短剧肖像授权专项细则:强制要求授权合同明确使用期限、传播渠道、题材范围、转授权限制,明令禁止永久买断自然人面部模型。法院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,大幅提高低价批量收脸牟利行为的惩罚性赔偿,全方位抬高侵权综合成本。各大视听平台应升级人脸素材溯源与比对系统,实现侵权内容前置拦截,畅通普通人快速维权投诉通道。

面向大学生、群演等高频交易群体,有必要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,破除“几张照片换零花钱无风险”认知误区,清晰告知人脸生物信息不可随意出让,低价授权暗藏多重法律风险。

行业协会也要主动发挥自律作用,搭建合规数字肖像交易平台,推广原创原生虚拟IP,引导行业摒弃靠收购真人面孔赚流量的粗放发展模式,推动AI短剧从“拼人脸”转向“重故事、重人文表达”。

技术永远是双刃剑,一面承载产业创新的发展潜力,一面恪守以人为本的价值底线。每一张“妈生脸”都独一无二,承载着不可交易的个体尊严。AI赋能短剧产业向前发展,技术迭代再快,也不能丢掉对“人”最基本的尊重。